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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标准

  1.严格宗地划分标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集体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开的,要分别划分宗地。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2.严格宗地代码编制标准。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国家《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长春市城区按市国土局统一制定的代码规则执行,各县(市)、双阳区按国家《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自行编制。

  3.严格权属调查标准。土地权属是土地登记的核心,要放在首位,确保准确、合法、有效。权属不清或者权属问题没有解决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权属调查应到达“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土地权属调查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委会共同实施。畜牧部门要严格审核是否将国有草原划为集体土地。土地权属调查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其他图件资料为调查底图,也可以实地绘制调查底图。权属调查时应详细记载土地权利来源情况和确定土地权利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利害关系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确认界址线实地位置和界址拐点相对位置,现场绘制权属调查草图,描述界址线走向,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拐点应进行点位注记,或者采用全解析法测定界址拐点坐标。对争议较大的界址点,一经解决应立即埋设界桩,并采用全解析法测定界址拐点坐标。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事后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签字确认;如违约缺席者拒绝签字,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推荐熟知土地权属界线情况的人员出席指界,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代表推荐并签字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具体形式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土地详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和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以及征地、供地审批时,已经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标准,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调查成果,确认土地权利。同时,要切实做好飞地、插花地的权属调查,飞地及插花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确权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单独调查统计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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