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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先易后难,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要坚持先远后近、先易后难、先耕地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则。对远离城市易于工作的村镇和耕地先开展工作,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的,要做到应发尽发。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再逐步向难度大的地方推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住建、水利、农业、林业、信访、畜牧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畜牧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国有草原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并确认是否将草原划为集体土地并利用。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争议处理,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

  五、技术路线

  (一)总体要求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要求,采取土地总登记模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开展工作。

  2.严格按照发布通告、登记申请、资料初审、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注册审核、注册审批、登记公告、核发证书的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必经程序,严禁强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严禁未经权属调查先进行地籍测量,严禁未经依法登记公告直接颁发证书。已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发生土地权利转移和地类、用途、权属界线等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宗地代码编制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执行。凡是新颁发证书的一律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新的宗地代码。已颁发证书的,按照“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原则,逐步实现旧编码废弃、新代码统一,并形成新旧代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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