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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4.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金土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5.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二)主要目标

  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2012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建制镇地籍调查完成个数达到8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完成自然屯个数达到20个以上;2013年底,建制镇地籍调查全面完成,村庄地籍调查自然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一切从大局出发,真正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维护权益,规范土地确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稳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

  (三)坚持公开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的,不计算在应发证率的基数内。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当在所在地主流媒体或者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广泛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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