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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信访局、省畜牧业管理局、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2〕3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长春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发〔2012〕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草原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以符合发证条件的总宗地数为基数计算应发证率。

  2.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成果,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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