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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司法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规划》的通知


  2.着力推进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化。一是三年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将在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建立以财政预算为基础案件补贴实报实销的经费保障机制。二是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工作要求严格业务经费支出项目和范围,建立专门账户,加强经费台帐的管理,动态监控经费使用情况,规范经费的报销凭证和发放程序,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3.着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运行信息化。一是三年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将在现有的信息化基础上,在全市规范化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部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化平台,实现法律援助工作运行信息化。二是进一步升级、完善“12348”热线咨询系统和管理系统,提升“12348”热线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热线的公共服务能力。

  4.着力推进法律援助监管执业规范化。从2012年起,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逐步完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在三年内完成监管场所的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室建设,全面开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按照司法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健全落实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司法所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台账簿册和业务档案,全面提高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以开展“优秀司法所”、“优秀司法所长”评定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九项职能作用,发挥司法所贴近百姓、贴近群众的优势,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提供条件、创造环境。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在努力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要积极参与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楼院)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确保我市村(社区)依法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和强化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加强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把人民调解工作向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不断实现新突破;认真搞好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培训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员的全员聘任,实现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三是全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核心,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要在巩固人民调解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有效载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积极化解不同领域、各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要分别达到司法部、省厅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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