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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室内装饰企业建筑装饰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室内装饰企业建筑装饰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2〕54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管理体系,决定对西安市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进行建筑装修装饰资质就位认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在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登记的企业,均属重新认定的范围。
  二、认定时间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月分批受理。
  三、认定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资质认定:
  (一)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认定一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
  1、持甲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2、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6、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认定二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
  1、持乙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持甲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但达不到一级认定条件的企业。
  2、企业近5年完成2项以上500万元以上建筑装饰工程或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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