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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四、依法规范“要约行动”的开展

  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要求规范要约双方的要约行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要约行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指导劳动者一方和企业方积极开展要约与应约。

  启动要约前,协商双方应做好信息收集和调研分析等准备工作。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了解本地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研究确定协商的议题和标的,以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实施“要约行动”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应约。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向企业方提出要约;企业方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方提出要约;企业方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或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提出要约。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企业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约。

  五、切实加强“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推动要约。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各地开展“要约行动”的指导和服务。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把“要约行动”作为普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抓手;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目标,精心组织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加强对企业和基层工会的工作指导,主动协调和帮助解决“要约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引导企业和职工积极响应“要约行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三方共推、企业与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协作,指导要约。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督促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要约行动”,认真做好工资协议的审查登记工作,及时处理协商中出现的争议。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培训与指导,努力提高职工方协商代表业务素质和能力,积极主动开展“要约行动”,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通过培训与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应约或主动要约,增强企业经营者贯彻《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自觉性,增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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