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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72号)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精神,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职责,表达劳动者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对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要约行动”作为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抓手,采取切实措施,通过要约促应约,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已建立工会的企业,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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