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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17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8〕67号)提出的要求,全面推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决定,在全省范围通过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统一发证,规范培训制度、聘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努力培养一批省级工资谈判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工资谈判工作骨干人才以及素质优良的工资谈判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现就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资协商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工资协商指导员由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推荐,经省、地级市(含副省级市,下同)劳动关系三方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以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聘用的方式产生。工资协商指导员可以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以及在企业直接从事劳资、工会工作的干部等方面人士中聘用。工资协商指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善于学习,热心劳动关系研究,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有较强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能熟练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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