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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二)拥有其它住房;

  (三)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所在地城市;

  (四)承租人连续6 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承租人连续六个月未缴纳租金;

  (七)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

  (八)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应对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通知实物配租家庭在3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应及时腾退,仍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2个月,由其提出续租申请,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腾退廉租住房,缴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复核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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