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由市县住房保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核准程序审核认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三)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
(四)其它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和核准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住房保障部门对确定的保障家庭进行登记,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轮候范围。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一)无房的;
(二)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四)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
第十条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已不再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2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