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晋建城字[2011]8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山西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中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按规定时间,做好省级园林城市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和命名后的监督管理。省级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在未修订新的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其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山西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晋建城字[2009]513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联系电话:0351-3580077 (传真)
附件:山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山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山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并实施2年以上;
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
3、已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我厅备案;
4、县级城市还需通过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
5、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时间
山西省园林城市实施年度申报和评审。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30日前,考核和验收时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
(四)申报程序
设区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县级市由申报市的上级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申请,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申报材料
1、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或推荐申请,以及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绿色图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自评材料,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5、对照《山西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的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7、其他与省级园林城市评审内容有关的情况。
二、评审
(一)评审组织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山西省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园林、市政、规划、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山西省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审查材料、实地考查及验收评审。
(二)评审程序
山西省园林城市的评审分为专家组考核、组织验收、评委会评审、省政府批准命名等四个阶段。
1、专家组考核阶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察看考核,并提出整改意见。
2、组织验收阶段
申报城市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经过半年以上时间整改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验收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基础,抽查线路及内容随机确定。申报城市至少应在验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验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验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评委会评审阶段
对组织验收合格的城市,提交山西省园林城市评审委员会予以评审。评审委员会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园林城市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
4、批准命名阶段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