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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扶持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2.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今后有关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预报、农民培训、农机化促进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万村示范推广等方面的经费向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倾斜,相关项目优先安排在纳入建设计划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及按“1+N”建设的服务基地实施。

  3.鼓励相关资金参与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基层供销、气象、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采用联建、挂牌、设立服务窗口、指定服务点等多种方式,共同参与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及服务基地(点)的建设和运行,进一步集聚服务要素和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

  (二)补助方式。从2012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列入建设计划、达到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中央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经费的基础上,分类别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每个给予20-30万元补助,其他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已列入今年省政府对各地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区)农口、财政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加强工作协调,搞好建设布局,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努力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抓紧编制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浙政办发〔2011〕13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编制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拟建设的中心要求综合设置,完成“三位一体”建设任务,有一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每县申请数量不超过全县乡镇(街道)总数,其中示范性中心不超过5个。

  (三)突出建设重点。要通过开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条件,优化人员结构,建立健全制度,拓展服务功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树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的新形象。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服务需求,并与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衔接,合理配置农、林、渔等服务资源,为农业“两区”建设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

  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连同《县(市、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计划表》(见附件2),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分别报省农技推广中心(设在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时通过农民信箱将电子稿发送省农业厅科教处(联系人:吴涛,联系电话:0571-86757705、8675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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