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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扶持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2.专用试验检测室建设。用于存放技术推广和试验检测等设备,开展农技推广试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试验检测工作。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设前处理区、试验检验区、药品存放区等功能区块。配备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农药残留速测仪、病虫测报灯、病虫调查统计器、双目解剖镜、手持放大镜、电子天平等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等专业设备。

  3.综合服务设备配置。主要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和培训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含便携式)、投影仪、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手持GPS仪,以及办公和培训用桌椅、自动查询系统、电子显示屏等。

  4.进村入户交通工具配备。主要为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小型面包车、摩托车等,能够基本满足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需要。

  5.服务基地(点)建设。主要为统筹开展农机化服务、农资供应、统一育供秧(苗)、统防统治、农民现场培训、农产品营销等生产经营性服务进行集成配套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机融合。

  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农技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着重在现有基础上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

  三、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整县制推进,分三年完成建设。

  (一)编制建设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区域特点(平原、山区、海岛)和“两区”建设布局等,统筹编制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数量、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落实建设用地,及经费预算安排。

  (二)下达建设计划。省级对各地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示范性中心需实地进行察勘,择优确定建设单位,编制全省建设计划并下达给各地。

  (三)组织开展建设。各地按下达的建设计划,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组织抓好建设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四)搞好检查验收。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对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分年度分批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的由省财政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资金投入及补助方式

  (一)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投入。基层农业公共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主要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省财政对通过验收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奖补(不含宁波市)。从2012年起,省财政下拨的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农技推广工作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30%以上用于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农技推广示范县项目等财政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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