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现结合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积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同时也要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特别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旅游业的兴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日益增多,加上各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对我市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主动服务,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一)成立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成立由市民宗局、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旅游局、司法局、信访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主动开展各项服务。 积极创造条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好子女上学、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户口登记、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纳入救济和帮扶范围。市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流动经商以及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要提供方便,落实优惠政策,给予优惠照顾,同时引导他们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建立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积极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职业培训;市卫生部门要做好申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服务工作;市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在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做好服务和接待工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方便和照顾,杜绝任何民族歧视;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相关援助工作;市信访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上访接待和协调工作;市教育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子女入学等相关服务工作;市民宗部门要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认真履行职能,组织开展对执行民族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全面启动城市清真饮食网点建设,其中温泉和咸安城区要在一年内建成至少一个上规模的清真 “ 三食 ” 网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在三年内逐步完善清真饮食网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