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开通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咸政办发〔 2010 〕 51 号)要求,我市电子政务专网已基本建成,协同办公系统已完成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已具备开通试运行的条件。为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切实用好网络平台,真正实现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传统办公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现就全市电子政务专网开通运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试运行时间
(一) 2011 年 3 月 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间,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开通试运行。 各地、各部门所有非涉密公文通过该系统下发、流转,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通过该系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送所有非涉密公文,各部门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非涉密公文进行流转。系统试运行期间,实行双轨制,纸质文件与电子公文同步流转。
(二)从 2011 年 4 月 1 日 开始,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正式运行。 原则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不再下发非涉密纸质公文,各地、各部门必须通过该系统报送非涉密公文,市直各单位内部必须在 2011 年 5 月 1 日 前要全面实现电子公文的内部流转,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广使用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
(三)市政府办公室从 5 月 1 日 起,不再受理纸质文件。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从系统中接收的电子公文,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在系统内制作传输的电子公文必须加盖电子印章。
(二)系统内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更换、注销、销毁,各单位不得擅自制发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三)为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电子政务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