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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师〔2012〕11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具体要求,为做好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经商省财政厅,现就开展培训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和任务
  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计划安排中小学名校长培训100名,名师培训200名;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校(园)长培训3000名(其中570名普通高中校长课改培训班已实施);学科带头人培训2000名;骨干培训者培训200名;特殊教育教师培训400名。其中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省级培训另文规定,其他校(园)长及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具体学科、人数、时间等,详见《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12年省级培训项目计划》(附件1)。
  二、机构申报条件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我省教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取得培训资质的机构,方可申报省级培训项目。具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教育部“985”、“211”工程及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经教育部批准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省、市级教师培训机构或国家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
  (二)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承担过高层次骨干教师培训任务,培训经验丰富、培训研发能力强、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较高。
  (三)具有由教师培训机构教师、高校教师、教研室教研员、中小学一线优秀实践导师等优化组合、专兼结合的培训者队伍,有负责教师培训的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开展省级骨干培训项目所需的良好教学条件,并有能力安排学员住宿、用餐等日常生活。
  (五)具有满足省级骨干培训项目所需要的教育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应安排在具备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小学,实践指导教师须具有中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深入调研论证。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实施方案应按照为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培养领军人物的目标任务,深入全面地开展需求调研,要密切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任务、国内外基础教育发展趋势、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以及骨干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培训主题,优选培训课程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确保省级培训的高目标、高质量和实效性。在上报培训方案前,培训机构须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方案进行专题论证。
  (二)精选培训内容。培训课程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要求,参照教育部《“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科学设置,突出重点和特色。中小学校长培训应以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现代学校管理能力、课程领导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领导能力为重点。学科带头人培训应以师德修养、课堂教学研究能力、学科教学研究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引领能力为重点。本次普通高中校长培训和学科带头人培训以实施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高课程领导、课程管理和选修课程开发、组织实施、评价改进能力以及了解掌握选课系统、指导学生生涯规划方法等为重点设计培训方案。
  (三)创新培训模式。培训方案要注重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境式、体验式、讨论式、任务驱动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突出实践性,要求20天以上的培训项目,教育实践环节应不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20天及以下的培训项目,教育实践环节应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实行“双导师制”和“双基地制”,即为每位学员指派1名理论导师和1名实践导师,并分别参加理论培训基地和实践培训基地相应的培训,提高培训互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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