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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的通知
(浙教督室〔201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1〕1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浙委办〔2011〕142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认识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继续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增强创建工作的紧迫感。要在总结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差距,理清思路,科学制定创建工作路线图,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进程。要建立创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为党委政府领导当好参谋。
  各设区市要帮助、指导县(市、区)制定创建规划,督促、检查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并把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列为对县级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要加大经费投入,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或超过省里核定的比例。要合理完善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扎实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建设,积极探索小班化教学,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培训质量,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三)要坚持教育公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区域教育内涵。按照“学前教育抓规范、义务教育抓均衡、普通高中抓特色、职业高中抓服务、成人教育抓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进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推动县域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四)要认真对照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定条件和具体评估操作标准,科学制定县域教育现代化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创建时间表和路线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创建工作。要针对区域教育的薄弱环节、关键问题和教育实际,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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