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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当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还贷资金出现临时性周转困难时,作为保证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用于存放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偿债准备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该专户余额不得少于当年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 20% 。市财政局应按照本办法的约定足额提取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审计监察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规范专项资金和偿债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偿债准备金的收支情况及项目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监管,保证专项资金和偿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追缴、没收、罚款、扣减指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缴单位不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二)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四)各相关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不按要求接受中心监督及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已列入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交、扣交,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必须报经市长或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缴纳政府调控基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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