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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1 、用于市级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2 、用于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

  3 、用于向指定融资平台的投资、补贴和贴息 ;

  4 、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可用其享有的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以该项下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咸宁市财政局为该项权益质押的登记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 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 “ 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 。

  1 、 “ 全部归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 5000 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

  2 、 “ 计划管理 ”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3 、 “ 余额控制 ” 指 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 1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4 、 “ 动态监管 ” 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 资金使用书面报告 ” (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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