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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组成及归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1 、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

  ( 1 )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2 )年内财政追加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2 、事业单位及其它预算外收入;

  3 、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干结余收入和城建资金存款利息;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

  1 、土地出让净收益;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4 、城市供电附加费;

  5 、超标排污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6 、污水处理费全部;

  7 、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全部;

  8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9 、环境卫生费;

  10 、垃圾处理费;

  11 、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中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12 、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 、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4 、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15 、防洪保安资金留地方部分。

  (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

  1 、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

  2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

  3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收入;

  4 、城市地热经营权收入;

  5 、城市广告经营权收入;

  6 、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

  7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收入;

  8 、城市道路桥梁和其它市政公共设施收费权收入;

  9 、市城投公司经营收入。

  (四)上级、部门拨款及其它

  1 、国家拨、贷款(含国债资金)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2 、各行政部门向上争取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

  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通的所有资金;

  4 、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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