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组成及归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1 、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
( 1 )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2 )年内财政追加安排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2 、事业单位及其它预算外收入;
3 、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干结余收入和城建资金存款利息;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
1 、土地出让净收益;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4 、城市供电附加费;
5 、超标排污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6 、污水处理费全部;
7 、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全部;
8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9 、环境卫生费;
10 、垃圾处理费;
11 、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中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12 、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 、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4 、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用于城建部分资金;
15 、防洪保安资金留地方部分。
(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
1 、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
2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
3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收入;
4 、城市地热经营权收入;
5 、城市广告经营权收入;
6 、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
7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收入;
8 、城市道路桥梁和其它市政公共设施收费权收入;
9 、市城投公司经营收入。
(四)上级、部门拨款及其它
1 、国家拨、贷款(含国债资金)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2 、各行政部门向上争取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
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通的所有资金;
4 、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