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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中央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不再增加行政编制。自治区也将严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测算调整各市、县 (区)事业编制总量。各地、各部门 (单位)需要增加机构编制的,必须通过内部整合调剂解决,按照 “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和人员的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要进一步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时上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信息,逐月更新编制实名制管理网上公示内容,确保实名制信息真实准确,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全区机构编制动态监控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和相互联动,形成管理合力。要进一步完善事业编制分类管理机制,逐步扩大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使用的工作岗位范围,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探索购买、招标、委托等方式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途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评估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要对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变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定量分析,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职责任务的变化和调整,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对已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法定履责依据已经消失的事业机构要予以撤销,对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要予以核减。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力度,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通过提升行政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坚决杜绝一方面编制紧张,一方面人员疏于管理、人浮于事的现象。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今后各地、各部门 (单位)不得再采取 “一刀切”的方式,违规确定 “退居二线”人员。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坚决遏制违规违纪问题
  认真贯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各地、各部门 (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进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违反党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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