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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党办〔2012〕46号)


各市、县 (区)党委 (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 〔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各地各部门 (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行政、事业机构由自治区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确定限额,各市、县 (区)在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动态管理。行政编制由自治区在中央下达的限额内控制总量,市、县 (区)分级管理,按照核定的本级编制总量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由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数。各地、各部门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不得在批准的机构或机构限额外擅自增设机构,不得在自治区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在编制外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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