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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浙卫办应急[2012]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创建标准
  依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试点工作。
  二、创建步骤
  县(市、区)卫生局对照国家标准开展创建,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由县(市、区)政府向地级市卫生局申报,经地级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推荐。
  (一)申报条件
  已经命名为“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自评分不低于145分,且没有一票否决条款。
  (二)申报材料
  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
  3.获得省级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证明文件;
  4.地级市卫生局的审核结果等材料。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部署实施阶段
  启动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各地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2012-2013,申报评估阶段
  在获得省级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称号的基础上,采取成熟一个申报推荐一个的原则分两年完成创建工作。
  2012年完成向卫生部推荐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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