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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须使用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代收银行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及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受本行政机关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上述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机关进驻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单列入全市行政效能考核和市政府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同时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机关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机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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