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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专属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咸政发 [2007]42 号)公布目录施行行政审批项目。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对法律、法规新增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相关行政机关报审改办审查认定后实施。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制订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四章 行政审批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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