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发〔 2008 〕 19 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市级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 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办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级行政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管理措施,审查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