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知发协〔2012〕4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知识产权重点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宣传信息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知发协〔2012〕4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知识产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系统信息宣传工作,鼓励和调动省知识产权局和各地各单位宣传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省知识产权局各处室,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重点高校、科研院所。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制度规范
1.省知识产权局各处室应指定1名信息员,负责本处室的知识产权信息宣传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应明确专职或兼职知识产权信息员,人员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计15分。
2.年度有工作意见或工作计划、重大宣传活动有宣传方案。计10分。
3.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宣传材料,无重大信息迟、错、漏报现象。计10分。
(二)作品采用
1.被省知识产权局网站或省知识产权工作简报采用,每篇计2分。
2.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中央主站采用,每篇加计5分。
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信息刊物《知识产权局信息》采用,每篇加计25分。《专利工作动态》采用,每篇加计15分。《中国知识产权报》采用,每篇加计10分。
4.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报道每篇加计10分,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报道每篇加计20分。
三、考核程序
1.信息采用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由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向全省通报一次。
2.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本年度知识产权信息宣传工作,根据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自评结果连同被媒体采用的信息报道情况统计表报送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