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4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厅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的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协议出让范围
(一)探矿权协议出让范围。
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在省厅,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涉及零星资源的;
3.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已设采矿权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其毗邻区域的探矿权,原则上由财政出资先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
(二)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
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在省厅,且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仅限省政府批准文件);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仅限需要设立探矿权的矿种);
4.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
5.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
6.因法规规定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必须迁移现有砂、石、粘土矿山的,迁入地矿山新设采矿权中除原采矿权的剩余资源量置换以外,因技术等原因新增的少量资源量。
二、严格协议出让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