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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2〕70号)


各市、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把它作为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抓手,有效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厅地环处。

  二、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通知》要求的相关内容,以及省厅《关于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9号)中要求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责、人员和专项经费的落实情况;古生物化石交易管理情况;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执法监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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