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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四)年报审查工作把关不够严,专家审查的责任心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采取的审查方式不同,聘请的审查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技术要求把关尺度不一、审查不够严格,部分储量年报的质量还不够理想。少数评审专家的责任心不够强,没有严格认真地按有关规范对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成效、先进典型和经验,使采矿权人增强矿产资源不可再生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现有大中型矿山企业,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储量管理制度,建立“一账三图”,规范日常储量管理工作。各地都要因地制宜,进一步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各地应增加检测次数,进一步加强储量动态检测,建议露天矿山每年不少于两次,地下开采矿山每年不少于四次。

  (二)充实矿政管理力量和加强培训,科学安排动态监测时间。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重视矿政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使矿政管理人员懂得如何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对这项工作会指导、会检查,对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会审查、会使用,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果成为各项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集中,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动态监测时间。

  (三)加强对地测机构的监管,保持地测机构工作的相对稳定。

  按照《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地质测量机构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充实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于矿山企业,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年度报告质量;要对地质测量机构实施严格的年检制度,凡一年内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到矿山现场开展实测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通过年检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年检未通过的,暂停该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地测机构的招标方式,招标的工作时段可定为3至5年,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做得好、信誉度高的地质测量机构,在同一地区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各设区市应对辖区内储量动态检测结果进行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地质测量机构诚信系统;辖区内矿山企业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市应安排优质地质测量机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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