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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促进了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一些市把年度资源储量消耗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相挂钩,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建立每个矿山的储量消耗台账,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了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消耗相对应,切实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解决了一些矿山销售收入无法确定、补偿费难以足额征收的问题。通过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采矿权出让的资源量、出让的范围相对照,露天矿山还与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设计最终边坡角相对照,为追缴超最终边坡、破坏开采终了台阶、超量开采部分的采矿权出让金和补偿费提供了依据,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如诸暨市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消耗相对应后,2011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较上一年增长幅度较大;宁波市在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以前,每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仅200-300万元,2011年度征收补偿费达3205万元。

  (三)加大了矿政管理工作的力度,为查处矿山违法开采提供线索。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重把储量动态监管和日常矿政管理工作相结合,成了依法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力抓手。通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进行定期的测量,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不仅反映了矿山企业开采消耗、保有的资源储量,同时也反映出矿山企业有无违法开采和超量开采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为查处违法开采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如温州市2011年储量动态监测与查处违法开采相结合,把动态监测中发现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统一移交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矿政管理处室配合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矿行为,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上虞市储量动态监测中发现3家矿山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经现场确认情况属实后,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湖州市通过2011年储量动态监测,发现10个矿山企业越界开采,及时移交监察大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有效地打击了违法开采。

  (四)提高了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规范了采矿行为。

  通过储量动态监测,能准确界定矿山的采矿位置及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利用情况、越界开采的位置和数量,为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使矿山企业认识到违法开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必须承担的后果,增强了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依规开采的自觉性。同时,促使一些重要矿山企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矿山储量管理“一账三图”(矿山储量台账、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有序开采,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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