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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及省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储量动态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在矿政管理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监管难度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建立日常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职能下延至国土资源所的监管制度,要求各个国土资源所不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矿山进行巡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汇报,使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更直接、更有效。

  (三)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全省2011年度共有922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提交报告922份,合格922份,已审查报告的合格率为100%。

  大部分市于去年9月至10月期间就布置了年度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在总结往年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矿政管理人员、承担监测任务的地测机构和相关采矿权人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该项工作,组织学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关文件,深刻领会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并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使储量动态监测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在矿产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使采矿权人认识到配合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是其法定义务,使监测机构认识到提高监测精度、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交储量年报事关重大,使矿政管理人员认识到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是其法定职责。

  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对提高储量动态监测的质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杭州市局为改善储量动态监测精度低、发现问题不及时等情况,去年开始逐步改变以往动态监测一年一测的做法,对萤石等重要矿产资源要求一季度一测;萧山、桐庐等地为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问题,对辖区内重点监管矿山做到了一月一测,大大提高了监管精度和监管实效;同时还委托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和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两家单位为复测单位,对管理部门或采矿权人认为储量监测结果有疑问的8家矿山进行了复测,纠正了错误、查清了原因,这一做法得到了县(市、区)局和采矿权人的欢迎和认同,使储量监测成果更符合客观实际。衢州市严格审查年报,对不按技术规范编制报告、没有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情况不清就编制报告等情况实行退回处理,对没有站在公正立场提供虚假报告及数据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改正。台州市局对所属县(市、区)局的所有应测量矿山的储量年报、数据库及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检查内容还涉及到审查方式、矿石产量、资源储量台账、矿山技术档案建立以及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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