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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8、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开展学校体育教学活动和课外体育活动、“阳光体育”活动,坚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开展专项运动队训练,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四、措施和保障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州县两级政府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健身场地建设和健身器材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

  (二)县(市)人民政府在经费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大力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三)为进一步促进克州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高我州全民身体素质,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激励机制,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精神文明、文明城市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四)加快建设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努力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用地的各项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开辟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鼓励社会捐赠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捐赠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县(市)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予以适当补贴和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要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实行优惠。

  (五)组织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继续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和必要的工作补贴,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六)做好全民健身宣传、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要不断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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