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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2、文化价值: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有紧密联系;

  3、艺术价值: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传承创新,展现中国园林博大精深的造园艺术;

  4、科学价值: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保护价值:公园内历史文化遗存保持完好,动植物资源丰富,地质地貌景观独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各旗县(县级市)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由旗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市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重点公园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自治区重点公园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旗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书;

  (二)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并附专家组的初审报告。初审专家组由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由至少5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且须有园林绿化管理、园林规划设计方面的专家。

  (三)自治区重点公园申报表(详见附件一);

  (四)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文本及图集;

  (五)公园绿线图及在两种以上公开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

  (六)公园用地红线图;

  (七)公园总体情况介绍(DVD格式,不超过12分钟);

  (八)城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评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重点公园的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审查;

  (二)专家组实地考查;

  (三)综合评审;

  (四)公示(为期10个工作日);

  (五)命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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