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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对除 “ 四害 ” 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二)宣传除害知识,指导单位和居民开展除 “ 四害 ”工作。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下列场所实行除 “ 四害 ” 工作责任制度:

  (一)公共场所、垃圾处理场(站)、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

  (二)窨井、下水道、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三)河道两岸、河堤、渔池周围池埂由水利、水产和堤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五)公园、公共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由园林、旅游部门负责。

  (六)居民住宅垃圾通道由产权单位或居民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九)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宅房间、过道、楼梯、庭院由居民负责。

  (十一)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章 标  准

  第九条 单位内外环境和居民区、居民住宅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 15 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 20×20 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 3% ;

  (二)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 2% ;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 5% ;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 2000 米,鼠迹不超过 5 处。

  第十条 单位内外环境、居民住宅和有关场所、设施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和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 3% ;

  (二)用 500ml 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 3% ,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 5 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 30 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 1 只。

  第十一条 有关场所、设施和单位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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