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除 “ 四害 ” 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二)宣传除害知识,指导单位和居民开展除 “ 四害 ”工作。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下列场所实行除 “ 四害 ” 工作责任制度:
(一)公共场所、垃圾处理场(站)、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
(二)窨井、下水道、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三)河道两岸、河堤、渔池周围池埂由水利、水产和堤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五)公园、公共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由园林、旅游部门负责。
(六)居民住宅垃圾通道由产权单位或居民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九)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宅房间、过道、楼梯、庭院由居民负责。
(十一)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章 标 准
第九条 单位内外环境和居民区、居民住宅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 15 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 20×20 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 3% ;
(二)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 2% ;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 5% ;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 2000 米,鼠迹不超过 5 处。
第十条 单位内外环境、居民住宅和有关场所、设施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和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 3% ;
(二)用 500ml 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 3% ,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 5 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 30 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 1 只。
第十一条 有关场所、设施和单位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