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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咸政发〔 2006 〕 18 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虫、蟑螂等有害病媒,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除 “ 四害 ” 工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除害工作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除害与单位、居民平时自行除害相结合;发动职工、居民除害与组织专业服务机构除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有害病媒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有害病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除害知识和有关规定,增强公民的除害意识。

  第五条 单位和居民均有防范和消杀有害病媒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除 “ 四害 ” 工作,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除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各单位和居委会除 “ 四害 ” 的督促检查工作。

  市、区疾病控制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单位和地区的有害病媒密度监测和除 “ 四害 ” 消杀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除害监督员由市直单位和区爱卫办申报,市爱卫办统一发证,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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