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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10.7.1 电气系统对导轨架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ΜΩ。
  10.7.2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0.7.3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7.4 电缆电线在布线和安装时应注意防止机械损伤。尤其要注意吊笼上悬挂电缆的强度和气候的影响。
  10.7.5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防雷及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11 塔式起重机

  11.1 一般规定
  11.1.1 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
  11.1.2 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11.1.3 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1.1.4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11.1.5 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1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11.1.6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11.1.7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1.1.8 对630kN?m以下,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对630-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对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
  11.1.9 塔式起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11.2 安全装置
  11.2.1 塔式起重机上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高度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11.2.2 塔式起重机上应使用至少能够显示力矩、起重量、幅度的记录装置。对采用显示记录装置的,应保留原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使用功能。
  11.2.3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轨道应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
  11.2.4 卷扬机卷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出的防护保险装置。
  11.2.5 动臂变幅机构应设置低速端制动器。
  11.2.6 多台塔机交叉作业,应使用工作空间限制器。
  11.3 信息标识
  11.3.1 塔式起重机应有耐用金属标牌,永久清淅地标识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制造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商名称、制造许可证号,额定起重力矩等信息。
  11.3.2 司机的操纵装置和指示装置应标有文字和符号以指示其功能。
  11.3.3 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11.3.4 在合适的位置应以文字、图形或符号标牌的形式标志出可能影响在塔式起重机上或塔式起重机周围工作人员安全的危险警告信息。
  11.4 基础
  11.4.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11.4.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滿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应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
  11.4.3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
  11.4.4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规定。
  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1.5.1 当塔式起重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当塔身与建筑物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距离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和制作,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11.5.2 附着装置的杆件与建筑物及塔身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焊接。附着杆应可调节杆长(短)。
  11.5.3 附着装置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制造能力的企业制作。严禁擅自使用土制附着装置。
  11.5.4 行走式塔机必须安装夹轨器,保证塔机在非工作状态风荷载和外力作用下能保持静止。
  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
  11.6.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办理告知手续。
  11.6.2 塔式起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11.6.3 进入现场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11.6.4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11.6.5 塔式起重机选址,起重臂回转区域应避开学校、幼儿园、商场、居民区、道路等上空。确因场地小,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限止起重臂回转角度,禁止吊重物出工地围墙外等措施。
  11.6.6 安装、拆卸作业应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的要求、顺序作业。危险部位安装或拆卸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应使用对讲机等通信工具进行指挥。
  10.6.7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四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安装、拆卸作业。
  11.6.8 验收资料中应包括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着装置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
  11.6.9 塔式起重机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操作规程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11.6.10 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塔式起重机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辅辅助设备就位点的基础、地基承载力等。
  2、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不少于四人。
  3、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等起重机具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5、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6、塔式起重机独立状态(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不大于4/1000。塔式起重机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不大于2/1000。
  7、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8、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加节的要求:顶升系统必须完好;结构件必须完好;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顶升过程中,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应有顶升加节意外故障应急对策与措施。
  11.6.11 拆卸作业
  1、塔式起重机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2、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3、拆卸时应先降塔身标准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4、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塔身标准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应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11.6.12 安装验收
  1、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在30日内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不宜大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的80%。
  3、安装验收书中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
  11.7 使用管理
  11.7.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11.7.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7.3 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11.7.4 每班作业前,应按规定日检、试吊;使用期间,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塔式起重机定期进行保养。
  11.7.5 施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应制定防碰撞专项方案。
  11.7.6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11.7.7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11.7.8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1.7.9 钢丝绳规格应满足额定重量的要求。钢丝绳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11.7.10 遇有大雨、大雪、大雾、风沙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11.7.11 应确保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工况时臂架能随风转动。
  11.7.12 行走式塔机必须设置有效的卷线器。
  11.8 电气与避雷
  11.8.1 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11.8.2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系统应按要求设置短路和过电流、失压及零位保护、错相与缺相保护。切断总电源的紧急开关,应符合要求。在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
  11.8.3 电气系统对地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5ΜΩ。
  11.8.4 塔机安装位置应避开架空输电线路。当不能避开时,塔机上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1.8.4规定;安全距离达不到表中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表11.8.4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间的安全距离(略)

  11.8.5 避雷针高度应为1~2m,引下线宜采用铜导线单独铺设并保证电气连接,导线截面应不小于16 mm2
  11.8.6 避雷接地装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12 起重吊装

  12.1 一般规定
  12.1.1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2.1.2 遇有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及六级以上风力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2.2 施工方案
  12.2.1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2.2.2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起重机型号选择,平面布置,吊装工艺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2.3 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12.3 起重机械
  12.3.1 起重机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进场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各项载荷指标及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变幅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吊钩防脱绳保险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2.3.2 自制的起重扒杆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扒杆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2、起重扒杆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安装,作业前进行试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书面记录。
  12.3.3 钢丝绳与地锚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钢丝绳应符合《钢丝绳》(GB/T891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起重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起重设备性能和技术要求,磨损、断丝不得超标。
  2、缆风绳安全系数必须大于3.5。
  3、滑轮、地锚的设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2.3.4 起重机作业路面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2.3.5 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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