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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8.3.7 配电箱金属箱体,施工机械、照明器具、电器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与保护零线的连接应采用铜鼻子连接。
  8.4 配电箱、开关箱
  8.4.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各级配电箱中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8.4.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均应分别设置。
  8.4.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4.4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4.5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4.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的下底面,出线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8.4.7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8.4.8 配电箱、开关箱应编号,表明其名称、用途、维修电工姓名,箱内应有配电系统图,标明电器元件参数及分路名称。
  8.4.9 配电箱、开关箱应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建筑电工,持证上岗。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8.4.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5 现场照明
  8.5.1 照明配电箱内应设置隔离开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熔断器的熔断电流不得大于15A。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
  8.5.2 施工现场照明器具金属外壳需要保护接零必须使用三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双芯对绞花线、护套线和单根绝缘铜芯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缠绑在脚手架等设施构架上。
  8.5.3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
  8.5.4 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并应做保护接零,不得采用双芯对绞花线。
  8.5.5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室内线路和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8.5.6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8.6 配电线路
  8.6.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五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8.6.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6.3 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应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8.6.4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8.6.5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8.6.6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丝敷设。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8.7 电器装置
  8.7.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8.7.2 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设置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总隔离开关-总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分路隔离开关。
  2、总隔离开关-总断路器(总熔断器)-分路隔离开关-分路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8.7.3 开关箱必须设置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断路器或熔断器。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8.7.4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7.5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分配电箱的参数,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7.6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8.8 变配电装置
  8.8.1 配电室内配电屏的正面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操作通道不小于1m,配电室顶棚的高度不小于3m且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8.8.2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8.8.3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8.8.4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8.8.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9 货用施工升降机

  9.1 一般规定
  9.1.1 货用施工升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
  9.1.2 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9.1.3 由安装单位编制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9.1.4 货用施工升降机应设置标牌,且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和产品制造日期。
  9.1.5 安装单位对货用施工升降机月检不少于2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9.1.6 货用施工升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9.1.7 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
  9.1.8 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最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6m。
  9.2 安全装置
  9.2.1 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防坠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对重防松断绳保护装置、安全停层装置,上下限位装置,缓冲器等。
  9.2.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破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9.2.3 货用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每个月应作一次检查。安全停层装置应为刚性机构,应与吊笼出料门联动。极限限位开关应为手动复位型。吊笼进、出料门应设有电气安全联锁开关。所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9.2.4 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总控制电源;当总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9.3 基础及导轨架
  9.3.1 基础应进行专项设计,应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
  9.3.2 基础周边应有排水设施。
  9.3.3 导轨架与建筑结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货用施工升降机应设置保证导轨架稳定性和垂直度的附墙架。
  2、附墙架间距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不得大于6m。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导轨架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3、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连接可靠并形成稳定结构。附墙架杆件不得连在脚手架上,杆件应可调节长(短),具体做法应进行设计并有施工图。
  9.3.4 暂时无法安装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导轨架。缆风绳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组四根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点应在同一水平高度,且应对称设置;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钢丝绳受剪破坏的措施。
  2、缆风绳宜设置在导轨架的顶部;当中间设置缆风绳时,应采取增加导轨架刚度的措施。
  3、缆风绳与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60°之间,并应采用与缆风绳等强度的花篮螺栓与地锚连接。
  4、当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 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9.4.1 楼层卸料平台应有设计施工图。卸料平台必须独立设置,滿足稳定性要求,层高不应小于2m,两侧应有不低于1.2m防护栏板。平台板采用4cm厚木板或防滑钢板,铺设严密。
  9.4.2 楼层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防护门。防护门应定型化、工具化,高度不低于1.8m,防护门锁止装置应采用碰撞闭合装置,不得采用插销,并有防止外开的措施。
  9.4.3 地面防护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m,围栏门应具有电气安全开关。
  9.4.4 进料口上方搭设防护棚。防护棚应在架体三面设置,低架宽度不应小于3m,高架不小于5m;防护棚应设置两层,上下层间距不应小于60cm,采用脚手片的,上下层应垂直铺设。
  9.5 吊笼
  9.5.1 吊笼顶采用钢板网的,应在钢板网上方铺设一道防护板,其强度应能防止上部物体穿透。
  9.5.2 吊笼进、出料门应定型化、工具化,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
  9.5.3 吊笼与升降机导轨架的颜色应有明显的区别。
  9.5.4 严禁人员乘坐吊笼上下。
  9.6 安装、拆卸及验收
  9.6.1 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前应办理告知手续。
  9.6.2 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9.6.3 进入现场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9.6.4 安装、拆卸作业应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的要求、顺序作业。危险部位安装或拆卸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应使用对讲机等通信工具进行指挥。
  9.6.5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四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安装、拆卸作业。
  9.6.6 验收资料中应包括货用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或拆卸告知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或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墙架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安装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或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
  9.6.7 货用施工升降机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限载重量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9.6.8 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井架式导轨架,应有可靠的作业平台;杆件等材料上、下传送,宜采用机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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