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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7.1.1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7.1.2 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及临边应防护严密。
  7.1.3 施工现场竖向安全防护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建筑物外立面竖向安全防护不应采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
  7.1.4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阻燃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7.1.5 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采用型钢式防护棚,定型化防护栏杆和安全门。
  7.2 安全帽
  7.2.1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施工现场安全帽宜有企业标志,分色佩戴。
  7.2.2 安全帽应正确使用,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7.2.3 安全帽材质应符合《安全帽》(GB2811),性能应符合《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必须满足耐冲击、耐穿透、耐低温性能、侧向刚性能等技术要求。帽壳上应由永久性标志。
  7.2.4 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3年,玻璃钢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2年半,到期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
  7.2.5 施工企业应统一采购并及时发放安全帽。
  7.3 安全网
  7.3.1 施工现场应根据使用部位和使用需要,选择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合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立网和平网。建筑物外侧脚手架的立面防护、建筑物临边的立面防护,应选用密目式安全网;物料提升机外侧应采用立网封闭;电梯井内、脚手架外侧、钢结构厂房或其他框架结构构筑物施工时,作业层下部应采用平网封闭。严禁用密目式安全立网、立网代替作平网使用。
  7.3.2 密目式安全网必须满足2000目/100mm×100mm。规格为 1.8m×6m,单张网重量应不小于3kg。
  7.3.3 安全网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无证不合格的产品。
  7.3.4 密目式安全网宜挂设在杆件的内侧。安全网应绷紧、扎牢,拼接严密,相邻网之间应紧密结合或重叠,空隙不得超过80mm,绑扎点间距不得大于500mm,不得使用破损的安全网。
  7.3.5 安全网应符合《安全网》(GB5725),性能应符合《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726),应满足耐冲击性能、耐贯穿性能、阻燃等要求。
  7.4 安全带
  7.4.1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宜使用速差式(可卷式)安全带。
  7.4.2 安全带一般应做到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7.4.3 安全带应符合《安全带》(GB6095)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质应符合《安全带检验方法》(GB6096)。安全带寿命一般为3~5年,使用2年后应做批量抽验。
  7.5 楼梯口防护
  7.5.1 楼梯口和梯段边,应在1.2m、0.6m高处及底部设置三道防护栏杆,杆件内侧挂密目式安全立网。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或者临时栏杆,梯段旁边也应设置栏杆,作为临时护栏。
  7.5.2 防护栏杆转角部位宜采用工具式防护栏杆。
  7.6 电梯井口防护
  7.6.1 电梯井口必须设定型化、工具化的可开启式安全防护栅门,涂刷黄黑相间警示色。安全防护栅门高度不得低于1.8m,并设置180mm高踢脚板,门离地高度不大于50mm,门宜上翻外开。
  7.6.2 电梯井内应每层设置硬质材料隔离措施。安全隔离应封闭严密牢固。当隔离措施采用钢管落地式满堂架且高度大于24m时应采用双立杆。
  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7.1 管桩及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或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并有醒目的标志警示。
  7.7.2 竖向洞口应设栏杆,防护严密。
  7.7.3 竖向洞口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增设临时护栏。
  7.7.4 楼板面等处短边长为250~500mm的水平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应设置盖件,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措施;短边长为500~1500mm的水平洞口,应设置网格式盖件,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措施,上满铺木板或脚手片;短边长大于1500mm的水平洞口,洞口四周应增设防护栏杆。
  7.7.5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的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7.8 通道口防护
  7.8.1 进出建筑物主体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两端各长出1m,进深尺寸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范围。坠落半径(R)分别为:当坠落物高度为2~5m时,R为3m;当坠落物高度为5~15m时,R为4m;当坠落物高度为15~30m时,R为5m;当坠落物高度大于30m时,R为6m。
  7.8.2 场内(外)道路边线与建筑物(或外脚手架)边缘距离分别小于坠落半径的,应搭设安全通道。
  7.8.3 木工加工场地、钢筋加工场地等上方有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调杆回转范围之内,应搭设双层防护棚。
  7.8.4 安全防护棚应采用双层保护方式,当采用脚手片时,层间距600mm,铺设方向应互相垂直。
  7.8.5 各类防护棚应有单独的支撑体系,固定可靠安全。严禁用毛竹搭设,且不得悬挑在外架上。
  7.8.6 非通道口应设置禁行标志,禁止出入。
  7.9 临边防护
  7.9.1 基坑、阳台、楼板、屋面等部位临边应采取防护措施。
  1、基坑四周栏杆柱应采用预埋或打入地面方式,深度为500~700mm。栏杆柱离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混凝土楼面、地面、屋面或墙面栏杆柱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接方式固定。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栏杆柱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件的混凝土块,固定牢固。
  3、临边防护应在1.2m、0.6m高处及底部设置三道防护栏杆,杆件内侧挂密目式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坡度大于1:2.2的斜面(屋面),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为1.5m。
  4、双笼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门与门之间空隙处应封闭。吊笼门与卸料平台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

8 施工用电

  8.1 一般规定
  8.1.1 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逐步淘汰单根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方式。
  8.1.2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并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GB7251.4)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取得“3C”认证证书,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
  8.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8.1.5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8.1.6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8.2 外电防护
  8.2.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8.2.1规定。

  表8.2.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8.2.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表8.2.2规定。

  表8.2.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8.2.3 当达不到表8.2.1和表8.2.2的规定时,必须编制外电线路防护方案,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8.2.4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防护屏障应采用绝缘材料搭设,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防止2.5mm的固体侵入)。
  8.2.5 当规定(见表8.2.5)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表8.2.5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8.2.6 脚手架的上下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8.2.7 现场临时设施规划、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等应避开有外电线路一侧。
  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3.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8.3.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8.3.3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宜采用与在建工程基础接地网连接的方式,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8.3.5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PE线上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8.3.6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规定。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线。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见表8.3.6。

  表8.3.6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S

16

16

S>35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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