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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5.6.6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5.6.7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5.6.8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5.6.9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 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 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 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 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 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基坑周边环境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变化情况。
  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6.10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5.6.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并实时跟踪监测,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5.7 作业环境
  5.7.1 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
  5.7.2 上下通道应牢固可靠,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要求,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5.7.3 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7.4 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5.7.5 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5.7.6 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6 模板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包括支撑体系),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6.1.2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该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的总体情况、结构计算、特殊部位的质量安全要求、装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浇筑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图。
  6.1.3 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4m。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高宽比大于3时,应设置缆风绳或连墙件。
  6.1.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样检验。
  6.1.5 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6.1.6 模板支撑架的搭拆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
  6.1.7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8 模板工程在施工完毕后应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浇筑混凝土。
  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6.2.1 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要求:
  1、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宜采用ø48.3mm×3.6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杆扣牢。扫地杆、水平杆宜采用搭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0m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2、立杆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杆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杆与下段钢管立杆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3、当在立杆底部或顶部设置可调托座时,其调节螺杆的伸缩长度不应大于200㎜。
  4、立杆的纵横杆距离不应大于1200㎜。对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架,立杆的纵横距离除满足设计要求外,不应大于900㎜。
  5、模板支架步距,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8m。
  6、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每步的纵、横向水平杆应双向拉通。
  7、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剪刀撑:
  1)模板支架四周应满布竖向剪刀撑,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向竖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剪刀撑。
  3)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木和底座,顶部宜采用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
  4)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5)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6)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º~60º。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2.2 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要求:
  1、模板支撑应根据所承受的荷载选择立杆的间距和步距。底层纵、横向水平杆作为扫地杆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50mm。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大于0.7m。
  2、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有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结。
  4、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6.2.3 门式钢管模板支撑架的构造要求:
  1、门架的跨距与间距应根据支架的高度、荷载由计算和构造要求确定,跨距不宜超过1.5m,净间距不宜超过1.2m。
  2、门架立杆上宜设置托座和托梁。支撑架宜采用调节架、可调托座调整高度。可调托座调节螺杆高度不宜超过150mm。
  3、支撑架底部应设置纵向、横向扫地杆,在每步门架两侧立杆上应设置纵向、横向水平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
  4、支撑架在四周和内部纵横向应与建筑结构柱、墙进行刚性连接,连接点应设在水平剪刀撑或水平加固杆设置层,并应与水平杆连接。
  5、支撑架应设置剪刀撑对架体进行加固。在支架的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隔6m-8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搭设高度8m及以下时,在顶层应设置连续的水平剪刀撑;搭设高度超过8m时,在顶层和竖向每隔4步及以下应设置连续的水平剪刀撑;水平剪刀撑宜在竖向剪刀撑斜杆交叉层设置。
  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6.3.1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拆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3.2 支撑架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要求,并应有排水措施。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撑面积,且应中心承载。
  6.3.3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3.4 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3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6.3.5 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当下层楼板承载力不能满足上层施工荷载时,应予以加固。
  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
  6.3.6 模板支撑架不得与脚手架、操作架等混搭。严禁在模板支撑架上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6.4.1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前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模板拆除的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拆模强度时,不得拆除支撑架。
  6.4.3 模板的拆除作业区应设围栏。作业区内不得有其他工程作业,并应设专人负责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6.4.4 模板和支撑架的拆除顺序宜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
  6.4.5 连墙件必须随支撑架逐层拆除。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6.4.6 高处拆除模板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6.4.7 拆下的模板、杆件及构配件应及时运至地面,严禁抛扔,不得集中堆放在未拆架体上。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6.5.1 模板支架检查、验收要求
  1、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2、模板支架投入使用前,应由项目部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模板支架验收。高大模板支架施工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3、模板支架验收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实际搭设与方案的符合性。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2)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3)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4)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5)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6)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扭紧力矩应达到40~65N?m。抽检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7)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6.5.2 模板支架使用要求
  1、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2、当模板支架基础或相邻处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支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施工中应避免装卸物料对模板支撑架产生偏心、振动和冲击。
  4、砼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均匀浇捣,不得超高堆置,不得采用使支模架产生偏心荷载的混凝土浇筑顺序;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应随浇捣随平整,混凝土不得堆积在泵送管路出口处。
  5、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时,柱、墙板与梁板混凝土应分二次浇筑。柱、墙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方可浇筑梁板混凝土。
  6、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7 “三宝”“四口”防护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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