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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4、整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和1/2水平支承跨度;单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²。
  4.7.5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竖向主框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2、竖向主框架的底部应设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应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水平支承桁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并应铺满铺牢,与建筑物墙面之间也应设置脚手板全封闭,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
  3、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4.7.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原厂制造的产品。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4.7.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附着支承结构应按设计图纸设置;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二个或应采用弹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不得小于C15。
  4.7.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升降设备应采用电动葫芦或电动液压设备。
  4.7.9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7.1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4.7.11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用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
  4.7.1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构配件制作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4.7.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首层安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2、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竖向主框架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且不得大于60mm;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建筑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 mm;
  4)连接处所需要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C15;
  5)升降机构连接应正确且牢固可靠;
  6)安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行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3、附着支承结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少装和使用不合格螺栓及连接件。
  4、安全保险装置应全部合格,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备,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5、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6、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搭设的架体构架,其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要求。
  7、升降设备、同步控制系统及防坠落装置等专项设备,均应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8、升降设备、控制系统、防坠落装置等应采取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4.7.1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
  2、升降操作应按升降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进行作业;操作人员不得停留在架体上;升降过程中不得有施工荷载;所有妨碍升降的障碍物应拆除;所有影响升降作业的约束应解除;
  3、各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 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 mm;
  4、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5、当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时,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排除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6、当采用液压升降设备作升降动力时,应排除液压系统的泄漏、失压、颤动、油缸爬行和不同步等问题和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7、架体升降到位后,应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升降到位固定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4.7.1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设计性能指标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超载,不得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2、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或缆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利用架体支撑模板或卸料平台;
  7)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4.7.1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三个月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2、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3、螺栓连接件、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应每月进行维护保养。
  4.7.1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
  2、拆除前必须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拆除的材料及设备不得抛扔。
  4、 拆除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4.8 卸料平台
  4.8.1 卸料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卸料平台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卸料平台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支模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连接。
  3、卸料平台应采用厚40mm以上木板铺设,并设有防滑条。
  4、外脚手架吊物卸料平台应制作定型化、工具化,通过4根匹配的钢丝索与预埋的钢筋吊环可靠拉结,自成受力系统,预埋的钢筋吊环要保证锚固长度,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0%。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搭设悬挑卸料平台。
  5、落地式卸料平台可以由钢管搭设,但必须单独搭设,自成受力系统,严禁和脚手架混搭。基础必须牢固、可靠,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6、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及安全警示牌。
  7、卸料平台临边应防护到位。

5 基坑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并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及工程总体施工部署等有针对性地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工程地质情况、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基坑支护设计概况、工程难点和重点、施工组织体系、施工部署及施工顺序、各项资源配置、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措施、危险源辨识及应急预案、验收标准、相应的附表及附图等。
  5.1.3 基坑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项目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1.4 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5.1.5 应按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施工工况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1.6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5.2 支护结构
  5.2.1 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5.2.2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空间和时间效应,采用有利支护结构材料受力性状的型式。
  5.2.3 支护结构的施工顺序、施工技术措施等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2.4  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2.5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5.2.6 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应具有承载力试验报告;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
  3、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 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 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5.2.7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5.3 土方开挖
  5.3.1 应根据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顺序及工况进行土方开挖。不得超工况开挖。
  5.3.2 土方应分区、分块、分层均衡开挖;土方分区、分块、分层开挖后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及时支撑、浇筑垫层。
  5.3.3 进场施工机械应由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5.3.4 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
  5.3.5 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5.3.6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5.3.7 应根据基坑监测数据及周围环境情况指导土方开挖施工;当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3.8 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5.4 降排水
  5.4.1 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采取有效的排水和降水措施。
  5.4.2 降水控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基坑降水可能引起坑外水位下降时,应采取防止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沉降的措施。
  5.4.3 基坑周边地面应设置排水沟,且应避免水渗漏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坡面保护措施。
  5.4.4 基坑内集水坑距离坑壁不宜小于3m。
  5.5 坑边荷载
  5.5.1 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现场场布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5.2 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同意。
  5.6 基坑监测
  5.6.1 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5.6.2 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5.6.3 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测和第三方专业单位监测。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对象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6.4 基坑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5.6.5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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