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7、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4.2.2 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对挑梁、钢索、吊环、压环、预埋件、焊缝及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悬挑梁应作为悬臂结构计算,不得考虑钢丝绳对悬臂结构的受力。同时应考虑压环破坏时钢丝绳作为受力构件进行验算。
4.2.3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经施工单位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合格后方可按此专项方案进行现场施工。
4.2.4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2.5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4.2.3条重新审核审批。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3 脚手架材质
4.3.1 钢管脚手架宜采用外径48.3mm,壁厚3.6mm的Q235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新用钢管有出厂合格证。搭设架子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颜色应力求环境美观。严禁使用壁厚小于3.0的钢管。
4.3.2 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扣件标准》(GB15831)的规定。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规格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4.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4.4 使用要求
4.4.1 施工荷载均匀分布,施工总荷载应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不得超载使用。一般结构脚手架不得超过3.0KN/m2,装饰脚手架不超过2.0 KN/m2。建筑垃圾或废弃的物料必须及时清除。
4.4.2 在脚手架上张挂广告布或其他宣传条幅应考虑风荷载作用效应,应采取架体稳定的加强措施。
4.4.3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4.4 台风地区应考虑台风时的风荷载,并应在台风时期有架体稳定临时加强措施。
4.5 落地式脚手架
4.5.1 立杆基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应平整夯实,表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落地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坚固底板上。
2、立杆下部应设置纵横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3、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200mm的排水沟,保持立杆基础不积水,并在外侧800mm宽范围内采用混凝土硬化。
4、外脚手架不宜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处。确因需要,因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当必须开挖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5.2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底步步距高度不大于2m,其余不大于1.8m,立杆纵距不大于1.8m,横距不大于1.5m。横距宜为0.85m或1.05m。
2、搭设高度超过25m须采用双立杆或缩小间距的方法搭设,双立杆中的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且不少于6 m。
3、底步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宜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也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4、底排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均漆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4.5.3 杆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脚手架立杆与纵向水平杆交点处应设置横向水平杆,两端固定在立杆上,确保安全受力。
2、立杆接长除在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
4、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当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时,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当采用搭接时,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横向水平杆两端各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少于100mm,并应尽量保持一致。
7、相邻杆件搭接、对接必须错开一个档距,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得超过50%。
4.5.4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撑应从底部边角沿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2、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进行连接。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倾角为45º~60º(优先采用45º),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3、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应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4、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4.5.5 脚手片与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脚手架脚手片应每步满铺。
2、脚手片应垂直墙面横向铺设。脚手片应满铺到位,不留空位。
3、脚手片应采用18#铅丝双股并联4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手片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4、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采用18#铅丝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
5、脚手架外侧每步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应按脚手架外侧防护做法。
6、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2m。坡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5m。
4.5.6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有加强措施。当连墙件位于立杆步距的1/2附近时,须予以调整。
2、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固定措施。连墙件宜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3、连墙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4、连墙杆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向下斜连接,不应采用向上斜连接。
5、连墙件间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水平方向不应大于3跨,垂直方向不应大于3步,也不应大于4米(架体高度在50m以上时不应大于2步)。连墙件在建筑物转角1m以内和顶部800mm以内应加密。
6、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或2步;
7、脚手架应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8、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连墙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连墙件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措施,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10、架体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4.5.7 架体内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应大于2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铺设站人片。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在施工层及以下每隔3步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首层及顶层应设置水平封闭隔离。
4.5.8 外脚手架宜设置上下走人斜道。斜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道附着搭设在脚手架的外侧,不得悬挑。斜道的设置应为来回上折形,坡度不应大于1∶3,宽度不应小于1m,转角处平台面积不宜小于3m2。斜道立杆应单独设置,不得借用脚手架立杆,并应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每隔一步或一个纵距设一连接 。
2、斜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外围均应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并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斜道侧面及平台外侧应设置剪刀撑。
4、斜道脚手片应采用横铺,每隔300mm设一防滑条。防滑条宜采用20×40mm方木,并多道铅丝绑扎牢固。
4.5.9 门洞(八字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门洞口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桁架结构形式,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º~60º之间;
2、八字撑杆宜采用通长杆;
3、八字撑杆应采用旋转扣件规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伸出端或跨间小横杆上;
4、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1~2步;
5、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设一个防滑扣件。防滑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4.6 悬挑式脚手架
4.6.1 悬挑脚手架选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 mm。
2、选用的型钢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锈蚀或变形严重、有裂缝的型钢。
3、拉索式悬挑脚手架所用的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断丝严重、断丝局部聚集、绳股断裂;
2)内、外部磨损或腐蚀的;
3)绳股挤出、钢丝挤出、扭结、弯折、压扁等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和螺栓损坏的,不得使用。
5、斜撑式悬挑脚手架的斜撑梁不得锈蚀、变形严重、开裂。
6、预埋钢筋扣环和拉环应采用热轧光圆钢筋,直径不小于16mm,具体规格由方案计算确定。
7、钢管、扣件、安全网、脚手片等其他材料的材质,按照落地式脚手架的条文规定。
4.6.2 悬挑梁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悬挑梁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形式,固定在建筑梁板混凝土结构上,水平锚固段应大于悬挑段的1.25倍,与建筑物连接可靠。
2、悬挑梁和建筑物的固定可采用两道及以上预埋U型圆钢或螺栓扣环,两道预埋的扣环应设置在悬挑梁的端部。预埋U型拉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
3、采用预埋U型圆钢扣环的,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铁楔从两不同方向楔紧,并固定。采用预埋U型螺栓扣环的,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铁质压板双螺母固定,螺栓丝口外露不应少于3扣。
4、悬挑脚手架的拉索柔性材料仅作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悬挑结构的受力构件。
5、拉索的预埋U圆钢拉环宜预埋在建筑物梁底或梁侧。U型圆钢拉环预埋处的混凝土应达到拆模条件时方可悬拉拉索。
6、预埋U型圆钢扣环、拉环埋入混凝土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主筋上。
4.6.3 悬挑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1、悬挑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不宜大于18m。
2、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型钢连接应有固定措施,防止滑移。
3、悬挑架步距不应大于1.8m。立杆纵向间距不应大于1.5m。
4、悬挑脚手架的底层和建筑物的间隙必须封闭防护严密,以防坠物。
5、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墙件。连墙件间距水平方向不应大于6m,垂直方向不应大于4m。
6、悬挑脚手架在下列部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7、悬挑脚手架的其他搭设要求,按照落地式脚手架规定执行。
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7.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由专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4.7.2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7.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落装置等关键部件构配件应有可追溯性标识,出厂时应提供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安装拆卸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7.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承点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