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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2.9 应急预案
  2.9.1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应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9.2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分项工程(如基坑、模板、脚手架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应急预案。
  2.9.3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及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2.9.4 施工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3 文明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3.1.2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场所、生活区应划分清晰,有条件的就公开区域设置;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生活区的,应采取安全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生活区。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
  3.1.4 施工中应采取防治大气、水土、光源、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选用建筑材料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产品。
  3.1.5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施工现场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 现场围挡
  3.2.1 现场围挡应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应采用彩条布、竹笆、粘土实心砖等。市政道路工程还应设置红灯示警。
  3.2.2 在深基坑影响范围内、人员流动较密集区域的围挡宜选用彩钢板。
  3.2.3 施工区、生活区围墙在市区一般不低于2.5m,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8m。
  3.2.4 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宜超过2.5m,立柱间距不宜大于3.6m,围挡应进行抗风计算。
  3.2.5 砌体围挡及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砌体不宜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厚度不宜小于200mm。砌体围挡应设置混凝土壁柱,壁柱间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且不应大于5.0m。墙体与壁柱之间应设置2Φ6@500的拉结筋。
  3.2.6 围挡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当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3.2.7 不应在彩钢板等轻质围挡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如确需架设的,受力体系应当独立,并经设计计算。
  3.3 封闭管理
  3.3.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
  3.3.2 门头(门柱)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
  3.3.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卡。
  3.4 施工场地
  3.4.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加工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通道宽度应在3.5m以上,次要道路视情况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
  3.4.2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4.3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场地内不积水。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泥浆、防污水、废水措施。
  3.4.4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
  3.4.5 高层或多层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掷。土方、渣土外运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3.4.6 施工现场应制订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材料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3.4.7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
  3.4.8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3.4.9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适当绿化。
  3.4.10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5 材料堆放
  3.5.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5.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3.5.3 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应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配置专用灭火器,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3.5.4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应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3.5.5 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6 临时建筑
  3.6.1 临时建筑的选址应科学合理,不应布置在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其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6.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3.6.3 临时建筑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4 砌体建筑物和砌体围档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活动房装拆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提供活动房出厂合格证。
  3.6.5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畅通、无积水。
  3.6.6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民工学校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3.6.7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3.6.8 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楼梯和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外廊高度不应低于1.05m。
  3.6.9 单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5.5m,跨度不宜大于9.1m。二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3.5m,总高度不宜大于6.5m,跨度不宜大于9.1m。
  3.6.10 临时建筑的拆除应采取相关的防尘、降噪、清除废弃物等措施。拆除后,场地应及时清理干净。
  3.6.11 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活动房再次周转使用时,搭设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3.7.1 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m2,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会议室宜设置在活动房底层。
  3.7.2 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活动室等。
  3.7.3 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域。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7.4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集中统一布置,保证安全、环境卫生。严禁在厨房、在建建筑物内住人。
  3.7.5 施工现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
  3.7.6 宿舍内夏季应有消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应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
  3.7.7 严禁采用钢管、毛竹、彩条布及脚手片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
  3.7.8 宿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应上墙。宿舍内应配置生活用品专柜,设置统一床铺,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整齐堆放,禁止摆放作业工具。
  3.7.9 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大功率器具。
  3.7.10 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参加体检。
  3.7.11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3.7.12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3.7.13 食堂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设置密闭式泔水桶。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门窗应安装配置纱门纱窗。
  3.7.14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应安装油烟净化器。
  3.7.15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淋浴室和厕所,并应保证结构安全、可防风雨。淋浴室和厕所的天棚、墙面刷白,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铺设地砖,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应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
  3.7.16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的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要求。蹲便器间距不应小于900mm,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900mm。
  3.7.17 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mm。
  3.7.18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照明灯具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间距不宜小于1000mm。
  3.7.19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3.7.20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水棚(亭),配备保温水桶,保证开水供应。
  3.7.21 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3.7.22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牌二图”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全气氛,普及安全知识。
  3.9 现场防火
  3.9.1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9.2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消防预案,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9.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竖管的数量不少于2根,管径不少于DN100,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水抢、水带和软管。
  3.9.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9.5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保健药箱,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急救常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综合治理
  3.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应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11.2 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民工学校,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民工学校应建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3.11.3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4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4 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
  4.1.1 脚手架包括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9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量化,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2 施工方案
  4.2.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的规模、相关单位的名称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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