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完善内部制衡纠错机制。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控,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强财政调控能力、强化财政资金安全、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措施。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健全国库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国库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国库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库的管理。在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合理整合基础上,健全国库管理机构,明确国库管理职责。加强国库管理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满足工作需要。理顺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与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职责关系,对于市(地)、县(市)单独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国库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对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要在国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使国库集中支付承办职能。
(三)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确、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编制综合部门预算,为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财政动态监控等配套改革,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和办法,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范围、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能等做出具体规定。
(四)科学制定方案。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报送路径为gkzf@hl.mof,下同),经审查后组织实施。已经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的市(地)、县(市),要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制度,在2012年9月底前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需要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的市(地)、县(市),要于2012年10月底前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完成改革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