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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一是扩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覆盖范围。除涉密资金,救灾、维稳等公共突发应急事件资金,以及非预算单位资金以外,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二是建立标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由预算单位在用款计划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先行垫付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当日营业终了后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对于因条件限制、当日无法与国库单一账户完成清算的县(市),可暂时在代理银行开立清算资金账户,该账户由国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拨付到该清算账户时不得列支。

  三是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支出等大额支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零星小额支出和无法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出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都不得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和下级预算单位。

  (三)建立健全预算单位会计管理职能。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预算单位要配备具有会计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履行本单位会计管理职能。对于委托会计核算机构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会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可靠,保证财政资金管理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进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会计制度、软件使用等基础性业务培训,保证有关业务平稳、有序运行。

  (四)加强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推进财政与预算单位(包括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网络连接工作。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地方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软件,妥善解决关联软件接口,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指标管理、工资统发、总预算会计等相关系统的衔接工作。要选调培养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做好计算机软件的业务操作培训工作。对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暂时不具备网络连接条件的市(地)、县(市),可采取预算单位利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网络终端或填制纸质单据的方式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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