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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2〕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自2003年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来,我省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了明显提高,财政调控能力有了显著增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日益突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已经确立。但从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覆盖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支出实拨数额较大;有的市县财政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规范,财政资金没有通过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和清算;有的市县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预算单位未能全面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在2012年年底前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一)省本级改革目标。2012年年底前,省本级要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坚决禁止预算单位向本级临时性账户和下级预算单位划转财政资金。

  (二)市(地)改革目标。2012年年底前,所有市(地)要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将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将财政代行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全部退还预算单位,全面完成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市辖区改革比照县(市)级改革方式,由所属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完成。

  (三)县(市,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改革目标。201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目前仍由财政代行预算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职能的县(市),原则上要将会计核算职能退还预算单位;对暂时无力行使会计核算职能的预算单位,要在实行规范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基础上,暂时保留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在接受预算单位委托的前提下为预算单位代理记账,但必须与财政脱钩。凡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市),可将乡镇视为一个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是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撤销国库收付管理机构、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原用于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实有资金账户。财政部门在区分账户资金余额来源的基础上,可将由财政拨款形成的余额全部退回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二是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专用账户。撤销财政统一开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每个预算单位分别开立一个零余额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三是规范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撤销原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实有资金账户,同时在当地代理银行范围内为每个预算单位分别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省本级预算单位临时性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用于经费结余、往来资金、上级财政拨款和经营性收入核算;基本零余额账户变更为专用零余额账户,继续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对于委托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也要单独设立零余额专用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预留银行印鉴由本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分开保管,并签订代理记账协议。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要纳入财政动态监控范围,代理银行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账户资金流动和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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