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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

  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各县(市、区)要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落实一般诊疗费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坚持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考核制度。(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加快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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