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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八)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需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九)确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同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涉诉事项分管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行政首长共同出庭。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确定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人员、组织诉讼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拟定答辩状,并准备好代理意见,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答辩状;

  (二)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 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 授权委托书;

  (五)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庭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复印件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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