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以市、区(县)人民政府等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群体性案件;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